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蚌埠一拆遷辦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三套拆遷回購房,數額巨大。2月26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3月1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二審刑事裁定書。
二審刑事裁定書截圖
文書顯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宋某珍,女,1963年出生,安徽省蚌埠市人,漢族,高中文化程度。
一審法院認定,2018年,在蚌埠市龍子湖區解放變拆遷項目中,拆遷辦動遷組工作人員宋某珍利用其負責審核材料、制定補償方案的職務便利,通過克扣外來戶簡易房或違建房面積、制作虛假拆遷檔案等方式,在宋莊拆遷項目中先后套取三套90平方米的回購房屋,并分別以18萬元、17萬元、28萬元的價格,將三套房屋賣給陳某、王某、朱某三人,共非法獲利63萬元。經安徽省永合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被告人宋某珍貪污的三套拆遷回購房價值1025370元人民幣。
2018年,在蚌埠市龍子湖區解放變拆遷項目中,被拆遷戶吳某某、曹某的房屋屬于違建房,按照相關規定不能享受回購房政策。為了能獲得回購房補償,吳某某委托其三哥吳某找被告人宋某珍幫忙,并送給宋某珍10萬元現金,宋某珍將其中2萬元現金送給項目部現場負責人李某(另案處理)。宋某珍利用其負責審核材料、制定補償方案的職務便利,伙同李某(另案處理)等人,幫助吳某某、曹某以朱某的名義回購了一套96.34平方米的房屋。
被告人宋某珍在留置期間主動交代蚌埠市龍子湖區監察委員會還未掌握的貪污罪行;并在被審查調查期間如實供述自己的受賄罪行;主動檢舉、揭發王某、李某犯罪線索,對案件的查辦、證據收集起到重要作用。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宋某珍親屬將140萬元退繳至蚌埠市龍子湖區紀檢委和監察委員會廉政專戶。
另查,2020年10月26日,中共蚌埠市龍子湖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決定給予宋某珍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宋某珍違紀違法所得共計674萬元,其中違紀所得601萬元,違法所得73萬元。截止2020年12月24日,宋某珍共退繳違紀所得303萬元,尚缺298萬元違紀所得未退繳。違法所得尚未退繳。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珍屬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三套拆遷回購房,價值人民幣102537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10萬元,其行為又構成受賄罪,且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系有其他嚴重情節。被告人宋某珍在留置期間,主動交代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所犯貪污罪行,應以自首論,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在被審查調查期間,如實供述本人所犯受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宋某珍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屬立功,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宋某珍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依法從寬處罰。
綜上,對被告人宋某珍犯貪污罪、受賄罪分別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宋某珍身犯二罪,應依法數罪并罰。一審判處被告人宋某珍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五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責令被告人宋某珍退賠違法所得七十三萬元(其中含受賄違法所得十萬元中,李某已退繳二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后,被告人宋某珍不服提出上訴。
經審理查明,二審查明的事實、證據與一審一致。
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