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蚌埠一村委會主任,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土地征收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近日,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顧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3月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顧某某,男,1974年出生,安徽省蚌埠市人,漢族,專科文化,原蚌埠市高新區秦集鎮姜顧村村民委員會主任。
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顧某某任蚌埠市高新區秦集鎮姜顧村村民委會主任。2016年6月,秦集鎮實施轄區內灣塘城中村改造征遷項目,時任姜顧村村民委員會主任顧某某在該改造征遷項目中協助秦集鎮鎮政府參與征遷工作。在此過程中,顧某某違反規定,以借用本村村民李某戶口和從他人手中購買利辛縣籍陳某某戶口頂戶方式參與征遷,并出具虛假的證明材料,加蓋村委會的公章,使用已經結算完畢但尚未拆除的雷某某的房屋再次參與征遷,繼而騙取拆遷補償款共計人民幣604386元。該款系以銀行存單形式匯入李某名下,后顧某某分得人民幣204386元,李某分得人民幣400000元。2020年9月3日,顧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后,顧某某和李某退出了全部違法所得。
另查明,2020年12月1日,蚌埠市禹會區監察委員會對被告人顧某某進行留置。
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顧某某身為時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土地征收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顧某某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情節,且立案前即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顧某某犯罪雖達到數額巨大,鑒于其具有自首和退贓情節,確有悔改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綜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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