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小罍街”傍上“罍街”被告,合肥“卡旺卡”告安徽“卡旺卡”、“安徽旅游”形象標識(LOGO)著作權之爭……4月26日,是知識產權保護日。4月25日下午,合肥市中院發布了2018—2020年中,合肥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情況及典型案例。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從會上獲悉,2018—2020年,合肥市兩級法院共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10059件,審結10308件(含舊存案件)。其中,合肥知識產權法庭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6231件,審結6140件。審理標的額近億的案件2件、標的額上千萬的案件20余件。
在受理的各類知識產權案件中,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分別9842件、203件、14件。在受理的知識產權一審民事案件中,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不正當競爭等案件數量分別為2831件、4106 件、1644 件、81件。
典型案例:
1、傍“罍街”名牌,“小罍街”被判賠60萬元
【案情簡介】合肥濱湖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濱湖投資公司集團)主張融僑集團合肥置業有限公司(簡稱融僑置業公司)在其開發的融僑悅城融僑里商鋪使用“小罍街”的名義對外宣傳,造成消費者混淆,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濱湖投資集團注冊了“罍街”商標,并在眾多城市建設了以“罍街”命名的商業街區,將“罍街”等商標用于其開發的商業項目中,涉案商標經過持續使用、廣泛宣傳推廣,使得“罍街”商標和“罍街”商業街區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且該商標中“罍街”位子作為該系列上表中具有顯著性的部分,已經與濱湖投資集團取得一定的聯系。
融僑置業公司在融僑里商鋪招商及銷售中使用“小罍街”字樣,具有試圖使消費者認為其公司與濱湖投資集團旗下的罍街項目存在合作等商業關系的故意攀附,極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混淆,認為融僑置業公司的商鋪與濱湖投資集團存在關聯,構成商標侵權。
據此,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融僑置業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60萬元。融僑置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本案中,罍街是合肥最具特色的餐飲、文創街區,并且罍街項目廣泛分布省內外區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融僑置業公司在銷售及招商過程中使用“小罍街”等宣傳用語暗喻與罍街之間的關聯關系,極易使相關公眾誤認其與罍街存在特定的關聯,對兩者之間的商譽產生混淆。本案判決緊貼時代潮流、對規范市場秩序、維護合肥乃至安徽特色品牌和公信力、促進特色人文旅游資源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具有重要意義。
2、合肥“卡旺卡”告安徽“卡旺卡”勝訴,獲賠5萬元
【案情簡介】合肥卡旺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卡旺卡”)將“卡旺卡”字樣用于企業字號并經營多年,在消費者中產生了較高的影響力。安徽卡旺卡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卡旺卡”)成立于2019年6月20日,晚于合肥卡旺卡取得“卡旺卡”商標專用權及成立日期。
合肥卡旺卡認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安徽卡旺卡擅自將“卡旺卡”字樣用于企業名稱中,具有攀附聲譽的主觀惡意,足以誤導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判令安徽卡旺卡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卡旺卡”字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向合肥卡旺卡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安徽卡旺卡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安徽卡旺卡擅自使用合肥卡旺卡公司具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足以產生混淆,引人誤以為與合肥卡旺卡公司存在一致性或特定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卡旺卡”是合肥市快消領域近年來迅速成長起來的本土品牌,企業打造一個知名品牌需要耗費極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每一個具有市場競爭力的品牌背后,都凝聚著企業的心血。“傍名牌”現象,不僅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發展秩序,也對消費者產生了誤導。本案的審理中,合肥法院重拳出擊,加大判賠力度,以司法典型個案形成依法嚴懲“傍名牌”不正當商業競爭的標桿,讓侵權者得不償失,對合肥本地市場發展和品牌秩序維護具有典型而深遠的意義。
3、“安徽旅游”形象標識(LOGO)著作權,該歸誰?
【案情簡介】2017年,原安徽省旅游發展委員會(現為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發出《關于公開征集安徽旅游形象標識(LOGO)的公告》,創作人劉某、單某、杜某某通過電子郵箱進行投稿。合肥金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稱劉某、杜某某、單某系其職工,訴爭創作作品系職務作品,作品著作權歸公司所有,遂訴請判令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立即停止使用、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其署名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著作權法》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征集公告載明“所有獲獎的投稿作品,投稿人須承諾并認可該作品是受主辦方委托進行創作,獲獎作品的著作權歸主辦方所有。”據此,確認訴爭作品系由劉某、杜某某、單某三人共同創作,并以個人名義進行投稿,即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已依約合法取得著作權。
合肥金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并非著作權人,其訴請無權利基礎。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服判,未上訴。
【典型意義】公開征集文宣標識(LOGO)已成為自媒體時代文化傳播的重要途徑。正確區分職務作品和個人作品無疑對激發創作動力、鼓勵自主創新有著重要作用。本案中,合肥金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稱其看到征集公告后組織創作,三個個人創作是職務行為,應屬職務作品。
然而該公司在投稿時未以公司名義,卻以個人名義進行投稿。原安徽省旅游發展委員會無法審查所有投稿作品權利來源及合法性,而合肥金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可較為輕易地對作品、職工以及投稿環節進行管理,從社會管理成本的角度分析也不能強加于公告征集人過高的審查義務。司法是實踐中的法律,本案判決對未來類似的征集活動著作權歸屬有所借鑒。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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