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丈夫出軌,給妻子簽下婚姻協議書約定給予妻子200萬元。后雙方離婚,丈夫卻反悔不愿給付,女方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近日,肥東縣人民法院店埠法庭審理了這起離婚財產分割案件,女方的訴請依法獲法院支持。
丈夫出軌約定給妻子200萬 離婚時卻反悔被告上法庭
據了解,2007年11月,殷某與鄧某在肥東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共同生育三個子女。2017年9月,殷某發現鄧某婚內與其他異性同居,夫妻感情出現裂痕。為挽救婚姻,2018年9月,殷某、鄧某共同前往第三人殷某某處,簽訂了一份《婚姻協議書》,載明“鄧某付女方(殷某)貳佰萬元整”。第三人殷某某作為證明人在協議上簽字。2019年2月,殷某與鄧某離婚。
2020年8月,殷某訴至肥東法院要求鄧某支付人民幣200萬元,并以200萬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至款清時止。
庭審中,鄧某辯稱,婚姻協議書是2018年9月簽訂,目的是為了離婚,但雙方沒有協議離婚,而是在2019年4月21日通過訴訟方式離婚,故該協議不能生效。
法院判決支持妻子訴請 丈夫需要支付200萬及利息
肥東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鄧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殷某人民幣200萬元,并自2020年8月10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時止。
當事人不服,上訴至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后在上訴期間當事人又撤回上訴。
法院在此案判決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原、被告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家庭部分財產進行書面約定,該種約定經審查,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鄧某辯稱“該份協議是雙方為了協議離婚而簽訂的,因雙方最終通過訴訟方式離婚,協議沒有生效的辯解意見”,法院不予采納。首先,從協議的內容上看,只字未提“離婚”;其次,雙方在庭審中均認可簽訂協議是為增加殷某在婚姻中的安全感,挽救夫妻感情,而非協議離婚,因此雙方簽訂的《婚姻協議書》不屬于以協議離婚為條件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
綜上,殷某要求鄧某按照協議約定給付200萬元、自起訴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的訴請理由正當,予以支持。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 記者朱慶玲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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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目常年法律顧問:安徽天禾律師事務所 陳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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