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生活中,很多夫妻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一些夫妻會將房產劃入子女名下。但在后期履行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往往會出現一方反悔私自處分房產從而產生家庭矛盾的情況。10月18日下午,記者從蕪湖市鏡湖區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就審理了一起女兒狀告父親請求財產損害賠償的案件。???
李某與朱某原系夫妻關系,曉霞是二人的女兒。2017年5月4日,李某與朱某因感情問題協議離婚,并簽訂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女兒曉霞歸男方撫養。共同財產是李某婚前拆遷安置的一套房子,位于蕪湖市鏡湖區某小區房屋,產權歸女兒曉霞所有,男女雙方自愿放棄。
2018年12月27日,李某與朱某因孩子教育問題發生爭執,在派出所調解下重新簽訂協議,約定除去共同債務,剩下房款由李某與女兒曉霞各占一半,小孩成年之前費用由父母各自承擔一半。
2019年3月19日,李某將案涉房產以103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案外人,現該房產已登記在案外人名下。本案審理中,雙方均確認朱某與李某無夫妻共同債務,案涉售房款亦未歸還共同債務。???法院審理后認為:離婚協議與身份關系密不可分,當事人對自己財產的合法處分應屬有效。李某與朱某離婚時簽訂的自愿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協議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該自愿離婚協議書將案涉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明確了案涉房產的性質為夫妻共同財產。
李某與朱某2018年12月27日簽訂的協議屬于對離婚協議中共同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約定的變更,協議中關于案涉房產的處分合法有效。故對李某以案涉房產屬于其個人財產要求撤銷贈與的抗辯意見不予支持。現李某對案涉房產的處分侵害了曉霞的物權,故李某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曉霞現主張103萬元,結合協議的約定,法院最終判決李某賠償曉霞經濟損失51.5萬元。?????
法官提醒,離婚協議是涉及人身關系、子女撫養及財產關系的特殊民事契約,男女雙方對于離婚協議的簽署應當持有慎重的態度,不可任性隨意。在婚姻關系已解除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條款反悔,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桂亞運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孫芮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