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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wǎng) 大皖客戶端訊 為謀取非法利益,不斷變換賭博地點逃避打擊。近日,滁州市瑯琊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以開設賭場罪,判處主犯劉某某等12名被告人三年至三年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八萬元至十萬元人民幣;判處從犯周某某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五萬元人民幣;判處從犯王某某、錢某某十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人民幣;依法追繳違法所得。
經(jīng)審理查明,自2018年12月起,被告人劉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謝某某等人組成莊家,在滁州市沙河鎮(zhèn)、來安縣汊河鎮(zhèn)等地,開設流動“卡桿子”賭場以供不特定人員參加賭博,該賭場每天開設,劉某某等十三名股東每天按各自占股份比例籌集至少10萬元賭資同賭客賭博,該賭場開設期間,涉案賭資累計36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等十二人伙同他人以經(jīng)營為目的,組織他人賭博,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錢某某明知他人開設賭場,仍提供直接幫助,且賭資數(shù)額巨大,屬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綜合其中多名被告認罪認罰,以及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態(tài)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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