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從其管理的單位賬戶中,侵吞公款115.06萬元。原明光市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紀工委副書記、四級主任科員盧燦軍因犯貪污罪,日前,被明光市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六十萬元。退繳的贓款五十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下余贓款六十五萬零六百元繼續予以追繳。
經審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盧燦軍任明光市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紀工委副書記;2019年4月至案發前,任明光市直工委四級主任科員。
2012年6月份起,被告人盧燦軍負責管理明光市直工委在中國建設銀行明光支行和中國銀行明光支行設立的兩個專項銀行賬戶(賬號分別為34×××23、18×××82)。期間,被告人盧燦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從其管理的單位賬戶中,侵吞公款115.06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盧燦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115.06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刑律構成貪污罪。被告人盧燦軍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其退繳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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