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日前,太和縣法院審結了一起貪污受賄案,原太和縣朝陽社區黨總支副書記、居委會主任宋偉因挪用公款、貪污、受賄,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宋偉違法所得108476.22元予以追繳(已追繳)。
被告人宋偉,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縣,漢族,初中文化,2014年9月任太和縣城關鎮新陳寨村黨支部委員、兼任報賬員;2015年10月任太和縣城關鎮朝陽社區黨支部委員、兼任報賬員;2018年7月任朝陽社區黨支部副書記,2018年8月至案發前任朝陽社區黨總支副書記、居委會主任。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7年5月,宋偉在受太和縣城關鎮人民政府委托從事朝陽社區征地補償款發放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挪用征地補償款共計人民幣1044.841782萬元,進行營利活動。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3.847622萬元。
2018年3月,宋偉在受太和縣城關鎮人民政府委托從事城關鎮朝陽社區新陳寨自然村自土地補償款、地面附屬物補償款、土地流轉金發放等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陶某某名義冒領土地附屬物補償款共計人民幣18.2136萬元。2019年3月18日,宋偉將18.2136萬元土地補償附屬物補償款退還至太和縣城關鎮農村三資委托代理中心賬戶。
2016年上半年,宋偉在受太和縣城關鎮人民政府委托負責城關鎮朝陽社區新陳寨自然村被拆遷房屋權屬指認工作期間,先后收受陳某某、季某、季某某、侯某等人的財物共計人民幣7萬元。為陳某某等人牟取利益。
另查明,2020年1月10日,太和縣監委對被告人宋偉采取留置措施,如實供述了太和縣監委已經掌握的挪用公款罪、受賄罪的犯罪事實,主動供述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涉嫌犯貪污罪的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偉受太和縣城關鎮人民政府委托從事土地補償款、地面附屬物補償款、土地流轉資金發放及被拆遷房屋權屬指認等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受賄罪。被告人宋偉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監察機關已掌握的挪用公款罪、受賄罪的犯罪事實,主動供述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貪污罪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宋偉對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構成坦白,對貪污罪構成自首。被告人宋偉所貪污贓款全部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宋偉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從寬處罰。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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