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他人手機可以索酬嗎?近日,合肥一男子的做法引發(fā)爭議。
據(jù)極目新聞報道,合肥一名女大學生在餐館用餐時,手機落在取餐處,后被一名男子拿走。男子稱,若要拿回手機,女生需向其支付2000元。12 月2 日,當事女生告訴記者,手機里面不但有重要資料,還有其過世家人的照片,但男子堅持要價2000 元,甚至威脅如果不給錢就刷機。當?shù)嘏沙鏊ぷ魅藛T表示,民警無權強制要求男子歸還手機,建議失主到法院起訴。
拾金不昧是傳統(tǒng)美德,“拾金而昧”不僅不道德,亦涉嫌違法。在拾金不昧和“拾金而昧”之間還存在一個“中間地帶”——拾金索酬或有償歸還,即拾得人在歸還拾得物時向失主收取適當酬勞。近年來,拾金索酬的觀念漸被人們接受,但索酬也應有尺度、有底線,一旦拾得人漫天要價、“獅子大開口”,就離“拾金而昧”不遠了。
《民法典》第314 條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同時,《民法典》第316 條還規(guī)定,拾得人在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顯然,本次事件中撿到手機的男子,有返還手機和妥善保管手機的義務。但《民法典》第317 條還明確規(guī)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換言之,撿拾手機的男子可以向失主索要相應費用,關鍵問題是,如果協(xié)商無果該如何界定“必要費用”。
雖然我國法律法規(guī)并未明確相關酬勞標準,但這并不意味著拾得人可以趁人之危漫天要價。面對沒有經(jīng)濟收入、苦苦哀求的大學生,男子索要2000元并以“刷機”相威脅,顯然超過了合理的尺度,甚至有敲詐勒索之嫌。雖然后來該男子將酬勞降為1000元,但其行為的性質并未改變。
其實,拾金索酬的標準并不難界定。且不說人人心里有桿秤,單從法理上講,酬勞標準應當與保管手機所產生的必要、合理支出相匹配,比如歸還手機產生的郵寄費用等就屬于“必要、合理”之列,而男子索要2000 元或1000 元,則明顯超出了“必要、合理”的范圍。再比如,出租車司機歸還乘客遺失手機,可以打表收費,而不能坐地起價。
無論從法理上看,還是從情理上講,承認拾金索酬的必要性與合理性,是為了補償拾得人的相關損失,以一種更加務實、理性的方式弘揚拾金不昧的傳統(tǒng)美德,而不是給拾得人提供發(fā)意外之財?shù)臋C會。說到底,拾得人應得的酬勞應與其產生的損失或付出的勞動成正比,而不是趁人之危“獅子大開口”。
此事屬于民事糾紛,警方雖然無權強制要求該男子歸還手機,但可以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講明利害關系,督促該男子主動歸還。如果此路不通,當事女大學生可以走法律途徑維權。(陳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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