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收取超過3個月的住房租金將被納入監管;不得通過其他銀行賬戶或第三方支付平臺代收、代管租金和押金;違規租賃企業將被暫停房源發布、信用扣分等……12月25日,大皖新聞記者了解到,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合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合肥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四部門聯合下發通知,進一步規范住房租賃市場,加強住房租賃資金管理。
收取超過3個月的住房租金將被納入監管
通知指出,合肥市市區范圍內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輕資產住房租賃機構,應當納入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輕資產住房租賃機構指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通過租賃、托管等方式獲取房源,直接轉租或對房源進行裝修改造后轉租,賺取租金價差的住房租賃機構,或以提供租賃管理、物業管理等服務名義,代收租金,變相轉租,獲取經營收益的住房租賃機構。
納入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輕資產住房租賃機構應當在合肥市范圍內的商業銀行開立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與銀行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明確監管內容、方式及程序,將住房租賃資金納入監管。
納入監管的住房租賃資金,包括輕資產住房租賃機構單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過3個月的、押金超過1個月租金數額的,以及按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約定向專戶繳存的最低監管額度資金。單次收取租金不超過3個月、押金不超過1個月租金數額的,或本通知印發前輕資產住房租賃機構與承租人已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的,由租賃當事人自主決定是否納入監管。
不得通過其他銀行賬戶代收、代管租金
新設立的輕資產住房租賃機構,應當在開展住房租賃業務前,通過合肥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交注冊登記相關信息和專戶信息。已設立的輕資產住房租賃機構應當在本通知實施之日起60日內開立專戶,并向合肥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提交專戶信息。
輕資產住房租賃機構應當在合肥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經營場所公布專戶信息,同時在網絡發布平臺、住房租賃合同中明示專戶信息和資金監管風險警示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住房租賃機構應主動向承租人出示其與銀行簽訂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協助承租人將租金、押金存入專戶,不得通過其他銀行賬戶或者第三方支付平臺代收、代管租金和押金。輕資產住房租賃機構向承租人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押金超過1個月租金數額的,應全部存入專戶,依據監管協議,按照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周期將當期租金劃轉至住房租賃企業。
違規租賃企業將被暫停房源發布、信用扣分等
通知明確,輕資產住房租賃機構未按要求設立、公示專戶的或專戶中的最低監管額度資金未足額到位的,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未設立和不能按要求存繳到位的機構名單。鼓勵其他類型的住房租賃機構主動實行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納入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參照本通知執行。
各房地產網絡信息平臺應當完善平臺網頁功能,加強信息發布管理,對未經實名認證、未按規定使用住房租賃資金專戶、被列入異常名錄的住房租賃機構,依法按照相關規定限制其發布房源信息。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專戶不明款項處理機制,確保資金收支及時準確。與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系統對接,做好資金收繳劃轉、資金對賬、數據分析和風險預警等工作。根據監管協議約定為住房租賃機構和承租人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詢、資金收付等服務。
租賃當事人向銀行提供虛假信息導致監管資金損失的,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損失。租賃當事人約定不進行資金監管的,由當事人自行承擔風險。住房租賃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查處住房租賃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依法采取約談告誡、暫停房源發布、暫停網簽備案、發布風險提示、實行信用扣分等處理措施。該通知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大皖新聞記者 徐琪琪
編輯 許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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