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福建一男子懷疑女友與其他男性有不正當交往,趁女友洗完澡從衛生間出來不備之機,用電線套住并緊勒其頸部,致其當場死亡。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4月19日發布一審刑事判決書。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志森與被害人朱某3(女,歿年23歲,)系男女朋友關系。因被告人吳志森懷疑被害人朱某3與其他男性有不正當交往,雙方發生爭吵且被害人朱某3提出分手,被告人吳志森遂萌生殺害被害人朱某3的念頭并購買了背包、電線等作案工具。2020年8月30日晚22時許,被告人吳志森攜帶上述作案工具,潛入被害人朱某3的出租房內藏匿、守候。當晚23時40分許,被害人朱某3回到出租房。次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吳志森趁被害人朱某3洗完澡從衛生間出來不備之機,用電線套住并緊勒被害人朱某3的頸部,致其當場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朱某3符合機械性窒息致呼吸循環功能衰竭而死亡。案發后,被告人吳志森隨即逃離現場,返回家中將其殺害被害人朱某3一事告知家人,并讓其姐姐吳某1打電話報警。后公安民警將其帶回公安機關審訊,被告人吳志森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實。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志森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吳志森不能正確處理與被害人的戀愛中的情感糾紛,為泄恨竟采用電線套住并緊勒被害人朱某3的頸部的手段,致其死亡,手段殘忍,后果嚴重,主觀惡性深,應予以嚴懲。其辯護人提出在本案中,被害人對戀愛矛盾激化具有一定過錯責任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鑒于本案系因情感糾紛引發的案件,被告人吳志森在案發后在司法機關尚未發覺時,由其親屬向公安機關報警,自愿置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并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庭審時能坦白交罪,應認定其具有視為自首的情節,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吳志森的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朱某3家屬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對被告人吳志森可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請求對被告人吳志森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可予以部分采納。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被告人吳志森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吳志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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