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記者3月1日從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審結戴某明等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偷越國(邊)境罪、詐騙罪案,維持涇縣人民法院一審對戴某明及其他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該案是宣城市適用兩高一部“因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解釋的首個案例。
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期間,被告人戴某明多次單獨或分別伙同被告人戴某、左某仁組織茆某江、左某勝、戴某文等9人單獨或結伙偷越中緬國(邊)境,并邀集、組織被告人茆某江、左某勝、戴某文等7人,針對中國境內居民實施“殺豬盤”電信詐騙。經查,被告人戴某明等8人在緬甸北部的詐騙窩點從事詐騙犯罪的時間均超過三十日。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戴某明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多次單獨或伙同被告人戴某、左某仁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告人戴某明等12人,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行為均構成偷越國(邊)境罪。被告人戴某明等8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行為,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窩點累計時間三十日以上,情節嚴重,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在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共同犯罪中,戴某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詐騙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某明等8人均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戴某明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偷越國(邊)境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五千元,茆某江、左謀勝等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二年不等,并處罰金共計9.1萬元,其余3名被告人也依法作出相應判決。
法官提醒:國家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力度不減,先后出臺了多個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也于2022年12月1日施行。不要認為境外實施電信詐騙難以查證,《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三條規定,有證據證實行為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同時也提醒廣大群眾,電信詐騙害人害己,摒棄一夜暴富幻想,嚴格遵守出入境管理規定,自覺抵制涉賭涉詐等違法活動,不組織、不參與出租、出借、出售、購買“兩卡”等違法行為,切莫以身試法。積極參與防詐識騙普及活動,提升防詐反詐意識,認清詐騙手段,切實守住自己的“錢袋子”!
大皖新聞記者 曹慶 通訊員 蘇強 張旭文
編輯 彭玲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