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據蕭縣人民法院消息,2023年1月12日上午,蕭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由蕭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吳某某、劉某等22人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詐騙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12月至2021年期間,被告人吳某某等8人在他人的聯系安排下,陸續乘坐飛機至云南芒市或保山機場,在邊境“蛇頭”的帶領下,通過乘坐車輛、船只、轉車等方式,躲避檢查,偷渡至緬甸境內,以及從緬甸偷渡返回國內,偷渡中緬國境多次。
被告人吳某某、劉某等22人,于2018年12月至2021年期間到達緬甸木姐,加入“姐夫”“小強”的“500彩票”“足球彩票”“樂富”或“領航彩”詐騙公司。該詐騙公司設有業務部、后勤部等,員工分為主管、組長、組員,通過“控制提現”或“殺豬盤”式詐騙方法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上述22名被告人赴境外詐騙窩點的時間累計均超過30日。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劉某等8人違反國境管理法,偷越國境,情節嚴重,參加境外詐騙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應當以偷越國境罪、詐騙罪,數罪并罰,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薛某等14人參加境外詐騙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法庭對被告人吳某某、劉某等22人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調查,控辯雙方對犯罪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并就案件事實、法律適用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本案庭審后將擇期宣判。(周東艷)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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