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據太和縣人民法院消息,2022年8月25日上午,太和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由太和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喬某某等11人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詐騙罪、偷越國境罪一案。
被告人喬某某等人結伙從中緬國境偷渡至緬甸邦康一詐騙窩點,后又進入緬甸勐能“大光”等詐騙窩點,利用電信網絡對國內群眾實施詐騙。通過冒充軍人身份與被害人發展“戀愛”關系等方式,在取得對方信任后,以投資為由騙取被害人財產。此種詐騙方式稱為“殺豬盤”,“殺豬盤”是指不法分子通過網絡交友等方式,誘騙受害人投資、賭博、網貸的電信詐騙。騙子把受害人叫做“豬”,把建立情感關系的過程叫做“養豬”,最后的詐騙叫做“殺豬”。這種詐騙融合了婚戀、刷單、博彩、投資等多種騙局,屬于較難防范的詐騙類型之一,也是傷害性較大的詐騙類型之一,受害人往往傾家蕩產甚至背負巨債。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參加境外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行為,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詐騙罪,數罪并罰,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喬某某、張某某、李某某、汪某某、陶某、苗某某違反國境管理法規,偷越國境,情節嚴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參加境外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行為,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李某某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偷越國境罪,數罪并罰,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韓某、陶某、陶某某、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參加境外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行為,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審判員有條不紊地駕馭整個庭審流程,控辯雙方圍繞案件事實、證據的認定發表了各自的意見。11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本案將擇期宣判。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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