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多名被告人偷越國境至緬甸北部參加境外詐騙犯罪團伙,針對中國境內(nèi)居民實施“殺豬盤”電信網(wǎng)絡犯罪。12月8日,涇縣人民法院對該起跨境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李某、王某、張某等12名被告人分別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偷越國(邊)境罪、詐騙罪,部分被告人數(shù)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九年不等的刑罰,并處七千元至七萬五千元不等的罰金。
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期間,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王某、張某邀集、組織其余被告人單獨或結伙從中國云南邊境偷越國(邊)境至緬甸北部,在一家“五朵金花”公司從事“殺豬盤”詐騙工作。
該公司層級、職責分工明確,李某是管理人員,負責安排路線、購買機票并從國內(nèi)帶人到詐騙公司上班;有人負責具體管理和培訓怎么詐騙;有人負責后勤、管賬;有人是小組長;其余都是客服。
公司提供話術本和一人一部工作手機,被告人在快手、抖音等社交平臺上下載一些視頻將自己包裝為成功人士,然后找一些看起來有錢的人群,通過和對方私聊、加微信好友的方式,按話術本的要求聊天,和對方發(fā)展男女朋友關系,最后引誘對方在公司搭建的平臺進行投資、博彩,最后實施詐騙。
本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多次單獨或伙同被告人王某、張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十二名被告人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偷越國(邊)境,情節(jié)嚴重,行為均構成偷越國(邊)境罪。其中八名被告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nèi)居民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行為,一年內(nèi)出境赴境外詐騙窩點累計時間三十日以上,情節(jié)嚴重,構成詐騙罪。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zhì)、自首、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態(tài)度以及社會危害性,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院提醒:境外并非法外之地,不可輕信所謂的“境外高薪工作”和“緬北淘金、日進斗金”的誘惑,出境務工務必按照正規(guī)、合法的途徑進行。同時提醒廣大群眾,網(wǎng)上交友需謹慎,不要輕易相信別人,更不要隨意泄露個人信息,以免給自己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
韓婷 大皖新聞記者 曹慶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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