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據來安法院消息,1月29日,安徽省來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王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禁止王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對被告人王某某已被收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2年9月10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為改善鹵菜口感,進而提高銷量,在明知罌粟屬于非食品原料且有毒的情況下,仍在鹵料包中添加罌粟果用來鹵制鹵菜,并將鹵菜售賣給顧客。2022年9月15日,被來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2022年9月27日,經安徽拓維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檢驗,被告人王某某經營的鹵菜店豬頭肉、鹵湯中均檢測出那可丁、罌粟堿成分等有毒有害成分。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成立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自理;退出違法所得,賠償公益訴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及認罪悔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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