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6月13日,六安市霍山縣人民法院發布了一則與醉駕有關的案訊,該院近日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陳某某危險駕駛一案,被告人陳某某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
據悉,2021年12月30日,被告人陳某某酒后駕駛轎車與他人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經鑒定,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6mg/100ml,屬醉酒駕駛。陳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審。
怎料,今年4月1日,被告人陳某某居然在取保候審期間,再次酒后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被執勤民警查獲。經鑒定,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2mg/100ml,屬醉酒駕駛。
“我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法官說,被告人陳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依法均予以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綜合以上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許昌杰 李悅悅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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