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醉酒駕駛后還超速逆行后致人死亡,近日,懷遠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1月21日18時50分許,被告人宋某醉酒狀態下(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3mg/100ml)駕駛小型轎車,在懷遠縣包集鎮境內,沿高包路北側自西向東以58km/h-59km/h的速度超速逆向行至高莊街道路段,與相向楊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后載梁某)發生碰撞,造成楊某和梁某受傷,其中梁某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并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并賠償死者喪葬費2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駕車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宋某有酒駕前科,坦白,案發后賠償死者部分喪葬費等量刑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鄧高昂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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