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醉酒駕駛導致事故連出,抱有僥幸心理,最終只能是自食惡果。據馬鞍山雨山區人民法院消息,近日雨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依法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21年5月8日凌晨2時31分許,被告人王某飲酒后駕駛某號牌小型轎車,自馬鞍山市軍民路路段東側停車位駛出時,車輛右前部與被害人陸某某停放在前方停車位的小型轎車左后部相碰,王某遂駕車逃離事故現場,繼續沿軍民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印山路路口右轉,從印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春暉家園二期南門路段,撞到印山路北側機動車非隔離綠化帶,致車輛受損熄火,被巡邏民警當場查獲。后經抽血檢驗,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0.4 mg /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2021年5月20日,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122事故處理大隊辦案民警傳喚被告人王某至該大隊接受訊問,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已于2021年5月10日與被害人陸某某達成調解協議,賠償被害人車輛損失(維修費)人民幣5800元。2021年6月4日,事故處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王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且事發后駕車逃逸,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陸某某無責任。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過程中發生非單方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陸某某達成調解協議,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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