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新聞訊 據(jù)霍山縣人民法院6月7日發(fā)布,6月7日,霍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劉玉石危險駕駛一案,被告人劉玉石犯危險駕駛罪,被依法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縣財政局、縣紀委等單位20余名干部職工旁聽了庭審。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22年1月3日,被告人劉玉石酒后無證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行至衡山鎮(zhèn)某路段處,被執(zhí)勤交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鑒定,劉玉石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8.6mg/l00ml,屬醉酒駕駛。在審查起訴階段, 劉玉石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jié)書。另查明,被告人劉玉石曾于2021年8月23日因無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被縣公安局行政罰款二千元,行政拘留3天。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玉石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均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劉玉石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鑒于其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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