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固鎮法院6月14日發布的消息,近日,固鎮法院審理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張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各項損失合計83028.25元。趙某英自擔30%。
2021年11月16日19時30分許,張某駕駛三輪電動車沿縣道X012線大何路由南向北行駛至X012大何路固鎮縣城關鎮田莊村路段時,與相對方向行駛的趙某英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趙某英受傷的交通事故。
經固鎮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現場勘測,張某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未靠道路右側通行,其行為是造成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趙某英駕駛非機動車在未劃分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行駛時未靠路邊行駛,其行為是造成交通事故發生次要原因。故認定張某負主要責任,趙某英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趙某英被送往蚌埠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股骨骨折等,花費醫藥費11萬余元。
固鎮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起交通事故發生后,固鎮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趙某英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張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張某雖然對此認定書持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證明事故認定書的不合理性或不科學性,本院結合事故形成的原因,認定該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并以此作為承擔侵權責任的依據。本案中,原告趙某英與被告張某分別負事故的次、主責任,故本院依責任劃分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酌定為被告張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趙某英自擔30%。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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