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為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連日來,合肥市積極宣傳引導并協助市民拆除違規安裝的遮陽篷。12月16日,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梳理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因加裝遮陽裝置引發的剮蹭車輛或行人而引起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不在少數,有些車主被判擔全責,賠償十余萬元,有些車主甚至因犯交通肇事罪而獲刑。
案例1:裝有遮陽傘的無牌電動車撞上行人,被交警認定全責
2020年4月28日12時10分左右,80后余某某騎著一輛裝有遮陽傘的無號牌電動自行車,沿合肥市長江中路北側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梅山路交叉路口西側人行橫道時,遇到劉某某沿此人行橫道由北向南步行橫過道路,電動車右側前部與行人劉某某發生碰撞,致劉某某摔倒受傷,車輛也受損。
2020年6月5日,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蜀山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余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劉某某無責任。被告余某某不服事故認定,提出復核,2020年7月3日,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為復核結論:維持蜀山大隊對該案的認定。
劉某某經安醫附院診斷為右側股骨頸骨折,行右側全髖關節置換手術。出院后經鑒定,劉某某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
事后,劉某某將余某某告上法庭索賠233689.11元。
合肥市蜀山區院認為:原、被告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余某某超速行駛,且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遮陽傘,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自身就存在右髖關節股骨頭壞死,本次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外力作用,劉某某當前的損害后果系自身疾病和交通事故原因導致的。遂確定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即判決賠償142312.7元。
案例2:駕駛安裝遮陽篷的電動車超車釀事故,被判擔主要責任賠償3000多元
2019年8月23日16時08分許,被告童某某駕駛加裝遮陽裝置的無號牌兩輪電動車,沿蕪湖市弋江區利民中路南側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超速行駛至奧韻康城路段,超車過程中,其車輛右側中后部與韓某駕駛的同向行駛至該處的無號牌兩輪電動車左側后部及其駕駛人發生接觸,致韓某和當時站在韓某所駕車上的原告袁某受傷,兩車受損。
蕪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弋江交警大隊經調查后于2019年10月14日《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童某某、韓某均負該起事故同等責任,袁某不負事故責任。韓某因對該責任認定持有異議,向蕪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提出復核申請,交警部門重新作出的認定書分析認為,童某某駕駛加裝遮陽裝置的兩輪電動車在道路上超過規定車速行駛,且超越前車時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的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韓某駕駛兩輪電動車在道路上超過規定時速行駛且未確保行車安全的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認定童某某負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韓某負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袁某不負本起事故責任。
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童某某駕駛機動車超速、超車行駛過程中與韓某所駕超速行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車輛損壞,已被交警部門認定負事故主要責任,故其應依此向原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應賠償原告該全部損失的70%即3019元。
案例3:電動車遮陽篷與自行車刮拽,致對方車主受傷后逃逸,女子獲緩刑
2020年5月5日8時32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加裝遮陽蓬的電動車沿合肥市四里河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北二環路交口,在由輔路行駛至主路過程中,未能注意安全,與同方向行駛的被害人黃某的自行車發生碰撞,致使電動車加裝的遮陽篷右側后部與自行車左側前部發生刮拽,造成黃某倒地受傷,被告人王某某回頭觀望數秒發現其受傷倒地,未及時報警和對被害人實施搶救措施,后騎車離開,后于2020年5月7日在金域華府小區附近被民警查獲。歸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了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實。
經鑒定,被害人黃某因交通事故致人體損傷程度屬于重傷二級。
合肥市廬陽區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駕駛電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并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且發生事故后逃離現場,其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構成坦白,可從輕處罰;積極與被害人協商并達成和解協議書,賠償了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具有悔罪表現,可從寬處罰。綜上,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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