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2月11日下午,六安市金寨法院發布消息說,金寨縣人民法院2月10日上午公開當庭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被告人周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據該縣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8日14時,被告人周某醉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沿金寨縣梅山鎮將軍大道由南往北行駛,行至將軍大道明發城市廣場路段(人行橫道處)時,與被害人江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江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江某經醫院救治無效死亡。后經金寨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周某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江某承擔此次事故次要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醉酒后駕駛小型轎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在行駛過程中使用手持電話,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初犯、自愿認罪認罰、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調解協議并取得諒解等從輕處罰情節;但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影響較大,遂作出以上判決。
金婷婷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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