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近日,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周某妨害安全駕駛罪一案。法院以妨害安全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據悉,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該院審理的池州市首例妨害安全駕駛罪案。
2021年12月27日,被告人周某與其父親在池州市貴池區某村部公交站點等待公共汽車欲前往城區,被害人劉某駕駛公交車到達該站點,周某與其父親上車,后周某因投幣及先前撿到一部手機等事與劉某發生爭吵,在爭吵過程中,周某用手朝劉某面部打了兩下,致使劉某雙眼流淚,后劉某停車報警。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員使用暴力,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被告人周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認罪態度較好,系初犯,具有坦白情節,并自愿認罪認罰,均予以從輕處罰。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及認罪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吳其才 唐潔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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