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天長市人民法院消息,近日,天長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依法判處被告人崇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11月,被告人崇某明知“啊桂”收購銀行卡用于網絡違法犯罪活動,仍經他人介紹,將其本人的兩套銀行卡(含U盾)出售給“啊桂”。2021年1月,又將另外三人辦理的五套銀行卡(含手機卡、K寶和U盾)通過郵寄方式出售給“啊桂”。經統計,上述七張銀行卡交易流水共計573萬余元,共有30余名受害人向上述銀行卡轉入資金共計146萬余元,崇某從中獲利1.25萬元。崇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先后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退出違法所得。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崇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崇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決。
編輯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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