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近日,肥西法院審結了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被告人張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據了解,2021年4月,被告人張某某通過微信群認識一好友,張某某明知該微信好友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其一張新辦理的工商銀行卡開通網銀、綁定U盾和手機卡后,將“銀行卡四件套”郵寄至對方提供的地址。
后該微信好友支付300元車費讓張某某乘車到外地某市一賓館內,張某某在賓館內將其手機交給對方操作銀行卡過賬信息網絡犯罪資金,并獲取2000元好處費。此外,張某某又介紹其好友李某(另案處理)辦理一張農業銀行卡出售,并共同前往外地某市一賓館內與收卡人員碰頭,收卡人員支付李某3000元好處費。
經查,張某某提供的工商銀行卡在2021年4月23日至30日期間流入、流出資金達到380萬余元,關聯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14人。李某提供的農業銀行卡在2021年5月21日至5月27日期間,流入、流出資金共計上千萬余元,關聯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14人。
肥西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三張銀行卡用于支付結算,其中兩張銀行卡內的出入賬資金共計上千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綜合考慮張某某具有的坦白、認罪認罰及退贓等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介紹,“幫信”即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行為,“幫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的罪名,針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犯罪分子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獨立入罪。
近年來,電信網絡犯罪活動猖獗,不法分子為轉移違法所得,往往將目光鎖定在貪圖蠅頭小利的人群,編造“幫助做銀行流水”等謊言購買銀行卡,并要求打包提供“銀行卡四件套”。
法官在此提醒,出售、出租、出借銀行卡、電話卡等支付賬戶的行為,極有可能會幫助電信詐騙或網絡賭博團伙用來隱匿身份、轉賬套現,從而涉嫌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大家一定要切實提高防范意識,謹慎保管和使用個人的銀行卡,不隨便出售、出租、出借,切勿貪圖小利去以身試法,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
李賀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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