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蚌埠固鎮法院消息,近日,固鎮法院審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判決被告王某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死者父母1800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按30%賠償,共計賠償367000余元。
2020 年 10 月 15 日,石某駕駛三輪電動車行駛,因疏于觀察,碰撞在被告王某駕駛的停放在道路北側的輪式拖拉機尾部,造成石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認定石某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王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另查,被告王某駕駛的輪式拖拉機是通過融資租賃、分期付款方式購買他人的,在其租賃使用期間沒有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原告石某某、張某系死者父母,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
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王某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如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比例按多少計算?原告石某某、張某主張的損失數額應否支持?
固鎮法院審理認為: 本起交通事故中,公安機關認定被告王某駕駛的輪式拖拉機在道路上違反臨時停車規定, 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王某雖然對該認定不服, 但未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來否定公安機關的認定,故本院對該事故認定予以采信。據此,被告王某應承擔本起交通事故致石某死亡的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于原告起訴時要求被告王某承擔 30%賠償責任,沒有超出次要責任應承擔的賠償范圍, 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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