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蚌埠固鎮法院消息,近日,固鎮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判決被告某駕校賠償原告余某各項損失合計5.4萬余元。
郭某為被告某駕校的學員,在機動車道內練習科目三時,其在行駛中打右轉向燈,但未及時轉向。原告余某駕駛二輪電動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看見前面的教練車打轉向燈后,一直慢行,后發現教練車一直不轉向,故想快速行駛,恰在此時,郭某駕駛的教練車向右行駛進入非機動車道,原告余某急剎車,導致自已摔傷。事故發生后,郭某的教練讓原告先到醫院治療,并安排其妻子墊付了3000元。原告余某經醫院診斷為左肩鎖關節脫位、左膝部軟組織挫傷,行“左肩鎖關節脫位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說明》,該事故證明記載:因事故發生后,雙方均未保護現場,兩車未發生接觸,現場無監控視頻,是否因皖×(學)輕型普通貨車變更車道導致本起事故無法核實,故作出對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結論。原告余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可存在交通事故,只是對事故責任沒有進行認定和劃分,而事故教學車輛在道路行駛時沒有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郭某作為被告某駕校的學員,其駕駛車輛中的不當轉向行為,構成危險行為,對原告余某的損害具有因果關系,是侵權行為人,應承擔50%的侵權責任。被告某駕校作為郭某的培訓機構和車輛所有者,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由被告某駕校承擔60%的賠償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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