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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飲酒后駕駛面包車與前方一輛三輪車發生碰撞后,江某貴多次推搡、辱罵現場處置警察,并用腳踢踹民警。因犯危險駕駛罪與襲警罪,被告人江某貴為此獲刑六個月。
今年7月3日21時13分許,江某貴(男,52歲,安慶市宜秀區白澤湖鄉人)飲酒后駕駛面包車,行駛至文苑路與中山大道十字路口時,與前方一輛三輪車發生碰撞。
事故發生后,轄區交警、特警趕到現場對被告人江某貴進行詢問、做呼氣檢測等,被告人江某貴不予配合,并多次推搡、辱罵在場警察,在對其使用特制綁帶控制過程中,江某貴用腳踢踹民警,后被民警制服送至醫院抽血。
經鑒定,江某貴靜脈血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75mg/100ml,系醉酒駕駛。經交警部門認定,江某貴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今年7月23日,江某貴被安慶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刑事拘留,8月6日經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逮捕,11月1日宜秀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日前,宜秀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并宣判:被告人江某貴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蔣六喬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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