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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2012年至2015年,原阜陽某公安局巡邏防暴大隊工作人員朱明輝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多名賭場經營者的賄賂,為他人開設賭場提供幫助,并在查處賭場、辦理取保候審、打探案件辦理情況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3月12日,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公布了該起徇私枉法、受賄案起訴書。
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朱明輝在擔任**公安局巡邏防暴大隊**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多名賭場經營者的賄賂,為他人開設賭場提供幫助,致使賭場經營者多次在阜南縣城及周邊鄉鎮開設賭場實施犯罪,不被追究刑事責任。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08年至2015年,阜南縣人呂某某在阜南縣城及周邊鄉鎮多次開設賭場。2012年至2013年,呂某某為開設賭場,通過隋某某三次向時任**公安局巡邏防爆大隊**的朱明輝送現金合計3萬元和一張價值9千元的白酒提貨單。在得到朱明輝不去查處的承諾后,呂某某多次開設賭場實施犯罪。2018年9月,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開設賭場罪判處呂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合并其他罪名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以開設賭場罪判處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2012年至2014年,阜南縣人屈某某為了開設賭場,三次向時任**公安局巡邏防爆大隊**的朱明輝送現金合計2.8萬元。在得到朱明輝不去查處的承諾后,屈某某多次開設賭場實施犯罪。2015年11月,屈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2016年6月,阜南縣人民法院以開設賭場罪判處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3.2013年至2015年,阜南縣公安局原協警趙某甲為順利開設賭場不被查處,五次向時任**公安局巡邏防爆大隊**的朱明輝送現金合計5萬元。在得到朱明輝不去查處的承諾后,趙某甲多次開設賭場實施犯罪。2015年11月,阜陽市公安局開展掃除黃賭毒“颶風行動”期間,趙某甲被抓獲。2018年12月,阜南縣人民法院以開設賭場罪判處趙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朱明輝在擔任**公安局巡邏防暴大隊**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和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趙某乙、張某某等人所送錢款合計14.4萬元,并在查處賭場、辦理取保候審、打探案件辦理情況等方面為其謀取利益。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3年左右,趙某乙準備在阜南縣開家賭博性質的游戲廳。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為了游戲廳在開業后不被查處,趙某乙在朱明輝辦公室送給其人民幣2萬元,朱明輝收下,并答應幫忙。
2.2013年至2014年,張某某多次在阜南縣參與賭博活動。2013年及2014年底,為了在參賭時不被查處,張某某在朱明輝辦公室兩次送給朱明輝人民幣合計1萬元,朱明輝均收下,并答應幫忙。
3. 2013年及2014年中秋節前,馬某某曾在阜南老街開飯店,店里放了兩臺麻將機平時供人打牌。為了不被公安機關查處,馬某某在朱明輝辦公室兩次送給朱明輝人民幣合計4千元,朱明輝均收下,并答應幫忙。
4. 2013年11月,**公安局對劉某某和其丈夫丁某某(已去世)涉嫌假冒注冊商標案立案偵查,劉某某為了兩人能得到從輕處罰,通過同村的高某某在三塔鎮街上高某某所開超市附近送給朱明輝人民幣5萬元,朱明輝收下。后朱明輝向該案辦案民警詢問案情,并打招呼要求予以關照。2014年2月,該案因銷售金額達不到刑事追訴標準被撤銷。
5.2012年3月,**公安局對亓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立案偵查,并對亓某乙等人上網追逃。亓某乙為了能被取保候審,通過親戚找到高某某,高某某找到朱明輝,朱明輝承諾如能投案可以辦理。2013年4月16日,亓某乙主動投案。次日在朱明輝的安排下,亓某乙被取保候審。后亓某乙通過高某某在朱明輝辦公室送給其人民幣1萬元,朱明輝收下。2013年其,亓某乙被法院判處緩刑后不久,為表示感謝,亓某乙在朱明輝辦公室再次送給起人民幣1萬元,朱明輝收下。
6.2012年12月,**公安局對侯某某、李某甲等人涉嫌組織賣淫立案偵查,并對李某甲等人刑事拘留。為了能給李某甲辦理取保候審,李某甲哥哥李某乙通過中間人送給朱明輝人民幣2萬元,朱明輝收下。2013年1月,在朱明輝安排下,李某甲被取保候審。
7.2013年11月,**公安局對馮某某涉嫌盜竊案立案偵查,許某甲因低價購買被盜電瓶車被刑事拘留。許某甲的妻子李某丙為了許某甲盡快釋放,經同村村民程某某幫忙聯系,在朱明輝辦公室送給其人民幣5千元,朱明輝收下。朱明輝向相關辦案人員詢問案情,并打招呼從輕處罰處理。2013年11月,許某甲被取保候審。
8.2016年3月,**公安局對孫某甲被故意傷害案立案偵查,同日對孫某乙上網追逃。孫某乙親戚連某某為了能給孫某乙辦取保候審,找到許某乙,并交給其人民幣2萬元,讓其幫忙。許某乙找到朱明輝,在朱明輝辦公室送給其人民幣1.5萬元,請求幫忙,朱明輝收下。后朱明輝向相關辦案人員詢問案情并打招呼。2016年9月,因對方作虛假傷情鑒定,孫某乙被取保候審。2017年上半年,連某某向朱明輝要回1萬元。
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朱明輝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對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被追訴;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徇私枉法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數罪并罰。
鑒于被告人朱明輝如實供述徇私枉法、受賄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對其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三年,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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