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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據涇縣人民檢察院消息:2021年1月12日,由涇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查某、吳某、史某三人污染環境案,經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系涇縣首例因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獲罪的污染環境案件。
2016年,吳某、史某租用查某位于涇縣琴溪鎮玲芝村的廠房,拆解、粉碎廢舊電路板后提煉銅金屬。三人分工合作,吳某負責收購廢舊電路板和銷售銅粉;史某代為管理廠房經營,與工人負責日常加工;查某負責處理破碎廢舊電路板后產生的廢樹脂粉。2018年吳某將加工廠承包給查某代為加工,延續之前的經營銷售模式。2016年至2018年期間,吳某、史某、查某三人未經許可,非法傾倒廢樹脂粉145噸,非法處置廢樹脂粉379.18噸。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廢電路板屬于危險廢物,廢電路板破碎分選回收金屬后產生的廢樹脂粉屬于危險廢物。
涇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吳某、史某、查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共計524.18噸,后果特別嚴重,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向涇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支持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依法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吳某、史某、查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吳某、史某不服,向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的辦理既有力打擊了污染環境犯罪,彰顯了司法機關對污染環境零容忍的決心,同時也警示了相關企業和個人尊法守法,保護環境。涇縣人民檢察院將繼續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將打擊犯罪與三大攻堅戰有機結合,為涇縣的生態環境保護貢獻檢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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