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蚌埠市一男子吳某某騎行到朋友家做客,席間,四人飲用了4瓶白酒,酒后,吳某某又騎行回家,不慎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吳某某家人將共同飲酒的另外三人一起告上了法庭。日前,蚌埠市中院對該案作出了二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2020年10月27日中午,吳某某駕駛兩輪電動車到陳某某家中做客,期間吳某某與陳某某、陳某北、邱某某四人共飲4瓶白酒。餐后,吳某某駕駛電動車單獨離開陳某某家;14時25分許,吳某某沿306省道北側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東側路段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吳某某當場死亡。事故后,陳某某向吳某某親屬送去2000元慰問金,并稱事發前曾勸阻吳某某不要酒后駕車回家,但其未聽勸告。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陳某某作為宴席的組織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這種義務表現為適當提醒、勸阻同席飲酒者不要飲酒過量、不要從事車輛駕駛等危險作業,對同席飲酒者提供最基本的幫助、照顧等。陳某某在吳某某酒后騎行電動車離開時未能及時對其予以阻止,陳某某在吳某某去世以后,與吳某某的親屬達成協議賠償20000元。
陳某北、邱某某作為同席飲酒活動的參與者,對吳某某的駕駛行為未盡到及時、有效的勸阻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吳某某酒后駕駛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其死亡。吳某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自己的酒量、飲酒后駕駛電動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充分認知,但卻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的發生,其對死亡的發生負有主要過錯。一審法院酌定,陳某北、邱某某各承擔2%的賠償責任。
經計算,吳某某家人的各項經濟損失合計840318.5元,遂判決陳某某賠償吳某某家人20000元;陳某北賠償16806.37元;邱某某賠償16806.37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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