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2020年12月27日下午,李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208省道行駛至涇縣榔橋鎮溪頭村路段時,超越同向王某駕駛的三輪汽車,與相對方向左側張某駕駛的小型轎車會車過程中倒地,后李某被三輪汽車碾壓致當場死亡。事故經涇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李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張某分別負事故次要責任。王某駕駛的三輪汽車投保了交強險,張某駕駛的小型轎車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100萬元商業三責險(含不計免賠)。
事發后,死者李某的妻子及子女向涇縣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張某及其二人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67萬余元。
涇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根據肇事車輛是否購買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及雙方當事人在事故責任中承擔的責任確定比例進行賠償。具體到本案,王某的車輛僅投保了交強險,張某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100萬元的三責險。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882358.50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各予以賠償180000元。剩余的522358.50元,交通事故認定書明確載明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張某、王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該院酌定張某和王某各負20%的賠償責任,故由王某和張某各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104471.70元。
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8月2日從涇縣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決被告王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合計104471.70元;二家保險公司共賠償原告464471.7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肖鈺娟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曹慶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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