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滁州中院消息,一對夫妻在明知出借銀行卡可能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出借供他人使用,最終領刑受罰。
近日,天長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4月23日至26日,朱某、李某夫妻二人至江蘇省揚州市、安徽省天長市、江西省上饒市辦理多張銀行卡,開通網銀綁定微信賬戶。辦理過程中,銀行工作人員給予二人預防銀行卡電信詐騙犯罪活動的忠告。2021年4月26日至28日,二人駕車至江西省上饒市,將多張銀行卡及微信賬戶提供給吳某、“金龍”(化名)用于資金轉移,由“金龍”操作二人的手機,將轉入銀行卡內的資金提現至微信,再通過微信掃碼轉出。
經統計,朱某提供銀行卡11張,轉移資金111萬余元,其中電信網絡詐騙資金47萬余元;李某提供銀行卡10張,轉移資金128萬余元,其中電信網絡詐騙資金40萬余元。案發后,二人經當地公安電話通知主動到案。該案審理階段,李某退出朱某違法所得1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對參與的全部犯罪事實承擔責任;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據此,根據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決。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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