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蕪湖檢察消息 10月22日,鏡湖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高空拋物罪對犯罪嫌疑人孫某某批準逮捕,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蕪湖市檢察機關首次以涉嫌高空拋物罪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案件。
今年10月6日下午1時許,犯罪嫌疑人孫某某下班回到家中,來到單元樓頂樓32樓晾曬被單,因看見幾個籃子及花盆影響到她種菜,遂直接將兩個籃子、一個花盆從頂樓扔下,險些砸中路過的行人。公安民警在調取小區監控視頻,開展逐層逐戶走訪排查后,鎖定孫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依法傳喚其到案接受調查,孫某某到案后對其高空拋物行為供認不諱。
目前,孫某某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等待她的將是法律的制裁。
檢察官普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高空拋物罪】: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犯罪的,依據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編輯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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