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消息,亳州男子卞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民警查獲,在取保候審期間卞某某仍不悔改,又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且被民警查獲。近日,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宣判了該案,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卞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經審理查明,2021年5月22日23時左右,被告人卞某某醉酒后駕駛小型越野車,行駛至亳州市譙城區杜仲路鉆石廣場附近時,被交警部門查獲。經檢測,卞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217.3毫克/100毫升。
2021年8月16日1時左右,被告人卞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亳州市譙城區藥王大道與柴胡路交叉口時,被交警部門查獲。經檢測,卞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35.1毫克/100毫升。
法院審理后認為,卞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以懲處,卞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無證再次醉酒駕駛機動車,應從重處罰;卞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孔某某在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
編輯 張大為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