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蚌埠淮上區人民法院消息:為謀取暴利,8名被告人幫助他人提供非法資金轉移,紛紛獲刑。日前,淮上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被告人張某祥等八人分別獲刑七個月至兩年三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五千元至三萬元不等。
2020年底被告人張某祥通過互聯網了解到網絡黑灰產業,可以謀取暴利,遂想從中牟利。在2021年1月份,被告人張某祥與被告人高某密謀收集銀行卡,幫助被告人張某祥在網絡上認識的一個名為“老鷹”的人(真實身份不詳)進行支付結算。被告人張某祥負責聯系“老鷹”、交納押金;被告人高某負責租賃場地,招募人員。后被告人高某在位于蚌埠市淮上區某公寓租賃一房間作為“工作室”,招募被告人董某龍、陳某卜加入該“工作室”。被告人張某祥、高某又聯系被告人蘇某、高某騰、董某龍、魏某康等人專門辦理銀行卡,放在“工作室”用于支付結算。后被告人董某龍又邀被告人魏某康、胡某祥進入該“工作室”。該“工作室”的日常工作是按照上家指示,將由他人轉移到被告人高某等人銀行卡內的資金,再轉移到指定的銀行賬戶內,為他人提供資金轉移幫助。
2020年1月16日至2021年3月4日,被告人高某等人提供的銀行卡累計流入資金人民幣77174195.77元,流出資金人民幣77621056.66元。
被告人張某祥、高某共獲利約人民幣4萬元,被告人董某龍獲利人民幣一千余元,被告人陳某卜獲利人民幣三千余元,被告人蘇某獲利人民幣五千余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被告人張某祥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董某龍、陳某卜、蘇某、魏某康、胡某祥、高某騰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祥、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董某龍、陳某卜、蘇某、魏某康、胡某祥、高某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上,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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