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全椒縣十字鎮鎮政府原黨委委員、副鎮長黃基峰利用職務便利,收受、索取賄賂,貪污公款。日前,全椒縣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黃基峰,男,1969年出生于安徽省全椒縣,漢族,大學文化,全椒縣十字鎮鎮政府原黨委委員。
經審理查明,2010年8月至2020年9月,黃基峰利用擔任十字鎮副鎮長、黨委委員分管土地、招商引資、新農村、美麗鄉村建設、環保等工作職務便利條件,在為他人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索取劉某等9人的錢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7500元(其中,索賄24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受賄犯罪。
2014年9月,原全椒縣建設局給全椒縣十字鎮增加了部分危房改造名額,被告人黃基峰私下安排楊莊村上報兩戶,并要求楊莊村將兩戶危房改造資金收回,交由他統籌使用。楊莊村便安排米某戶和王某戶申報危房改造。2015年2月左右,楊莊村文書趙某將從上述兩戶收回的14000元交給了黃基峰,黃基峰將該款侵吞,用于自己和家庭日常消費。
另查明,2021年2月1日,被告人黃基峰向辦案機關退出全部贓款1315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基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17500元,數額較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危房改造款14000元,情節較重;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應當數罪并罰。對索賄部分,從重處罰。被告人黃基峰在接受調查時,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貪污罪行,其行為對于貪污罪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在受賄罪中,辦案機關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實,被告人黃基峰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應從輕處罰。退出全部贓款,酌情從輕處罰,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從寬處罰。鑒于被告人貪污罪犯罪情節較輕,對貪污罪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綜上,判決被告人黃基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十一萬元;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十一萬元。被告人黃基峰退出的違法所得十三萬一千五百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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