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記者9月23日從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公開宣判被告人袁某等八人涉惡案。八人均構成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刑期,并處相應的財產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朱某、柳某、王某壽(均已判刑)為從事“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在未取得貸款發放資質的情況下先后在寧國、廣德、涇縣、南陵等地成立多家商務服務公司。朱某、柳某、王某壽為上述公司股東,朱某負責各公司“套路貸”套路的設定及大額放貸的把關等,柳某具體負責寧國某商務公司“套路貸”業務洽談及合同簽訂等,王某壽主要負責各公司“套路貸”的資金籌措等,劉某(已判刑)作為廣德、涇縣、南陵某商務公司股東,具體負責廣德某商務公司“套路貸”業務洽談及合同簽訂等。另,2014年朱某以朱某智名義在宣城市區青年路經營某寄賣行,從事“套路貸”放貸業務;2017年柳某、王某壽在寧國注冊成立某商務公司,從事“套路貸”放貸業務。
朱某、柳某、王某壽等人在經營上述公司期間,以“無抵押、額度高、放貸快”引誘急需資金的被害人前來借款,以“公司規定”、“行業規矩”誘騙被害人簽訂高倍單份、空白的借款合同以及空白收條等,制造虛假資金給付證明,又虛構家訪費、服務費、介紹費等各種名目從借款本金扣款,向被害人實際發放遠低于借款合同記載數額的錢款,以虛增債務。在被害人逾期未還款后,業務員、貸后催收人員采用打電話、上門催討等方式向被害人及其家屬索要剩余本金、利息、逾期費用等。索債未果后,安排他人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害人按照虛高的合同借款數額還款。
朱某、柳某、王某壽等人在實施“套路貸”犯罪過程中,陸續吸納被告人袁某、賈某、雍某、袁某春等人分別入股廣德、涇縣、南陵、寧國某商務公司,并雇用被告人陳某、高某、胡某、胡某天等人作為公司業務員、貸后催收人員、會計等,逐步形成了以朱某、柳某、王某壽為首要分子,被告人袁某、賈某、雍某、袁某春等人為重要成員,被告人陳某、胡某、高某、胡某天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法院經審理后綜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認罪態度及各自在組織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金松 李雯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曹慶
編輯 王翠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