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訊 六安市舒城縣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妨害公務案件,三男子以妨害公務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該院法官8月9日下午向記者介紹了案情。
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18日17時許,舒城縣公安局山七派出所民警接警趕至本縣山七鎮處警。處警過程中,民警發現夏某成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輛,遂依法對其口頭傳喚并將其帶至警車內,以等候舒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前來處置。
為阻攔民警帶離夏某成,被告人夏某倉抱住民警致二人掉落路邊的溝坎,導致民警手部被劃傷、手機外屏損壞;被告人夏某勝用手拉拽坐在警車內的夏某成以幫助其掙脫民警的控制,致夏某成掙脫出警車;被告人劉某則故意用身體阻擋試圖再次控制夏某成的民警,后夏某成趁機逃離。當日22時許,民警才將夏某成查獲并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其血液內酒精含量為零。
劉某辯護人認為,對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事實及罪名有異議,其認為劉某不構成妨害公務罪,因為山七鎮派出所沒有查處酒駕的權利,此外本案的暴力程度沒有達到相關的程度,不構成暴力妨害公務罪的條件,不能認定被告人劉某構成妨害公務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夏某倉、夏某勝、劉某以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證據確實充分,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公安機關出警行為是國家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執行公務的行為,舒城縣公安局山七派出所民警雖無權查處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但公安民警對于所發現的涉嫌違法行為有權進行制止并通知相關責任部門前來處置。因此,對于辯護人辯稱劉某不構成妨害公務罪的辯護意見依法不予采信。綜上以上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陶濤 王閩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竇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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