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錢某醉酒咬傷民警并奪槍 。 3月10日,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錢某妨害公務一案。法庭對被告人錢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經審理查明:2020年11月8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錢某在安慶市迎江區某KTV因消費問題與服務人員發生糾紛后報警。特警大隊民警接110指令至現場并將糾紛雙方帶至派出所處理。在該所大廳內,錢某因醉酒拒不配合民警詢問,被民警甲、乙及輔警丙帶至辦案中心接受醒酒處置。
在上述民警對錢某進行人身檢查時,錢某情緒激動、態度惡劣,辱罵、威脅民警執行公務。為脫離民警控制,錢某咬傷輔警丙左頜、民警甲左手臂部位,并搶奪民警甲右腰部佩戴的警用槍支,后被增援民警控制。經鑒定,民警甲、輔警丙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迎江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錢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錢某暴力襲擊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并致二人輕微傷,酌情從重處罰;其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錢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庭審中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葉晨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蔣六喬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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