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被告人左某某因債務糾紛打砸村民王某某家,被民警傳喚至派出所期間,左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調查,辱罵、威脅民警,并腳踢民警方某某膝蓋。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樅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4日,樅陽縣人民檢察院發布左某某妨害公務案起訴書。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1時許,樅陽縣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到轄區居民王某某報警稱有人在其家滋事,接警后該所民警方某某、黃某某、輔警汪某某至現場處警。經現場初步調查,系被告人左某某因債務糾紛至王某某家,并將王某某家玻璃砸碎。民警現場口頭傳喚左某某至派出所接受調查。期間,左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調查,辱罵、威脅民警,推倒派出所辦案區內電腦顯示器、踢倒垃圾桶,并腳踢民警方某某膝蓋。經樅陽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方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未達到輕微傷。經安徽綠苑司法鑒定所鑒定,左某某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左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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