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據@蚌埠中院消息 6月29日下午,懷遠縣人民法院由三名審判員、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某某等2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并作出一審判決,判處二人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共同繳納生態環境補償金1760元,用于購買本土魚苗在案發水域增殖放流等。
經懷遠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2人出于個人食用目的,在明知系禁漁期、禁漁區的情況下,仍多次到淮河荊涂峽鯉長吻鮠國家級水產資源保護區杜郢段水域用電瓶電魚,漁獲合計十余斤。其中2020年9月25日晚二被告人在上述水域電魚時,為逃避漁政檢查而棄船逃離,漁政管理部門當場查獲電瓶、電海兜等電魚設備及漁獲物三公斤。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懷遠縣人民檢察院認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李某某2人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使用電魚的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破壞了淮河水域生態環境,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構成環境侵權,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懷遠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2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有從輕處罰情節。經社區影響評估,兩被告人具有緩刑適用條件,決定對兩被告人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遂對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唐恒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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