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捕撈江魚違法,銷售江魚同樣違法。5月24日,安慶市大觀區法院對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該案6名被告人中,除2名捕魚者外,其余4名被告人均為銷售江魚的餐館經營者,且分別被判處管制一年至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不等刑罰。
2020年4月至7月間,被告人楊某甲多次單獨或伙同另一被告人楊某乙在東至縣香隅鎮臨江村對面長江干線老虎崗小閘附近水域使用電捕、地籠、三層刺網等禁捕工具捕撈水產品。期間售賣捕獲的漁獲時,楊某甲分別與被告人吳某、黃某某、楊某某與汪某某結識。四人均在當地經營餐館,在明知從楊某某處所購是江魚的情況下,仍與其約定“搞到好魚就送來”,并將收購的漁獲經各自餐館加工后進行銷售。
法院經審理認為,6名被告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事前通謀、分工合作,由被告人楊某甲與楊某乙在禁漁區,利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被告人吳某、黃某某、楊某某、汪某某收購漁獲并經各自經營餐館加工后銷售。6名被告人行為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因歸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在案件審理期間積極繳納生態補償金,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楊聞珉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蔣六喬
編輯 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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