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記者從阜南縣人民法院獲悉,2月2日,阜南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童某某、崔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當庭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童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崔某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并對二被告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對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童某某、崔某夫婦在禁漁期間,先后在淮河干流曹集段使用禁止使用的捕魚工具捕魚二十余次,每次下網由被告人童某某完成,收網時由被告人崔某協助共同完成。2020年9月18日凌晨,阜南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民警和漁政執法人員在淮河阜南縣曹集鎮童光村段巡查時,當場查獲非法捕撈的被告人崔某、童某某,并查獲各種魚獲物46.7斤,扣押捕魚工具漁船1條、三層框刺網6條、地籠(28×32cm,10m,衣網網目1cm)2條。經認定,認定涉案船只為“三無船舶”,漁具地籠為國家禁止使用的工具,漁獲物是淮河土著品種;涉案作業區域為淮河阜陽段橄欖蟶蚌國家水產種資資源保護區核心區,屬于淮河禁漁區范圍。
根據阜陽市農村農業局發布相關禁捕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淮河阜陽段橄欖蟶蚌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全面禁止捕撈橄欖蟶蚌。在禁漁期、禁漁區內非法捕撈野生水產品,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被告人童某某、崔某違反國家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漁具進行非法捕撈,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案發后被告人童某某、崔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并結合司法機關調查評估意見,可對被告人童某適用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保護水生態環境,堅決杜絕非法捕撈行為,人人有責。下一步,阜南法院將堅決依法履行審判職能,為淮河流域生態環境及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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