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9月21日,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被告人金某某、詹某某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五個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被告金某某、詹某某支付漁業資源損失補償費人民幣14116元,并對其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在馬鞍山市市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金某某、詹某某自2020年6月中旬以來,為非法獲利,在長江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漁具地籠網,駕駛木質漁船多次在馬鞍山市雨山區濱江公園附近的長江水域進行捕撈作業。7月4日凌晨3時許,當被告人金某某、詹某某再次來到馬鞍山市雨山區濱江公園附近的長江水域利用禁用漁具地籠進行捕撈作業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現場扣押木質漁船一艘、禁用漁具地籠18條、中華絨毛蟹20匹、鯽魚13尾、鲹魚21尾、鳊魚2尾、鯰魚1尾、黃顙魚311尾、小雜魚220尾、青蝦5.5公斤。當日,被告人金某某、詹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金某某、詹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長江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多次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金某某、詹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減少了水生野生動物資源量,有損生物多樣性保護,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結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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