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消息,9月18日上午,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對省掃黑辦掛牌督辦的毛輝等28名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對惡勢力糾集者毛輝以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等9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76萬元;對陳大偉等11名惡勢力其他成員中10人分別判處十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1人判處拘役十個月,均并處罰金;對其他16名非涉惡被告人分別判處四年六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處罰金;對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繳;王某銀等4名被告人單獨或連帶賠償因非法采礦產生的生態環境修復等費用合計86萬余元,同時就非法采礦行為在安徽省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毛輝擔任蕪湖市某社區黨總支副書記,同年8月,該社區兩委換屆選舉,毛輝通過“打招呼”等方式拉票,當選該社區黨總支書記一職。毛輝為了實現利用社區書記權利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2015年10月至2019年4月,先后糾集被告人陳大偉、陳及虎等11名惡勢力其他成員以暴力、威脅或“軟暴力”等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慫恿、煽動村民制造群體性事件,為非作惡、欺壓相關工程施工人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構成了以毛輝為主要糾集者的惡勢力。在此過程中,毛輝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以及盜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違法犯罪活動。并查明包括毛輝在內的其他被告人實施的詐騙、受賄、職務侵占、介紹賄賂、偽造公司印章、非法采礦等非惡勢力犯罪事實。另王某銀等3人租用吸砂泵船在長江河道非法開采江砂共計13270噸,造成恢復河床原始結構及水源涵養量所需費用、造成水生生物資源損失費合計415255元。周某濤多次在長江河道非法開采江砂共計 13361噸,造成恢復河床原始結構及水源涵養量費用、造成水生生物資源損失費合計438126元。上述環境損害評估費用1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毛輝在該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系糾集者。被告人陳大偉、陳及虎等11人明知與他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仍按照毛輝的組織、策劃、指揮參與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的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系惡勢力的其他成員。上述被告人及其他非涉惡被告人應對各自所犯罪行承擔相應責任。同時,被告人王某銀等4人非法采砂,致環境損害及公私財產損失,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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