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安徽一公司經營管理科副科長,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司資金3729490.39元,數額較大!4月29日,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某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責令被告人吳某某退賠被害單位安徽鑫鴻電纜有限責任公司被挪用的資金人民幣3729490.39元。
文書顯示,被告人吳某某,男,漢族,1971年出生,高中文化,原安徽省鑫鴻電纜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管理科副科長。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某于2008年7月2日被鑫鴻公司任命為經營管理科副科長,2019年10月8日被公司免去副科長職務。公司按照銷售業務性質分為對公業務和個人業務,公司對賒銷客戶和開展個人業務的業務員實行授信額度和授信期限管理。個人業務公司對業務員進行授信,貸款月結,業務經辦人承擔資金風險;對公業務對客戶進行授信,貸款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公司經營管理科負責公司對公業務,2016年6月至2019年8月,吳某某負責公司對公業務開展。
自2016年8月以來,被告人吳某某在無做個人業務權限的情況下,通過掛靠在該公司業務員金某、謝某、圣杰名下經辦個人業務(其中掛靠在金某名下的部分業務,金某又掛靠在公司業務員萬某、劉某名下)的職務便利,吳某某將該公司產品銷售給蕪湖市一五金電器批發部李某、鄒某、戴某及其他單位或個人,李某等人將部分貨款支付至吳某某個人銀行賬戶或微信賬戶后,吳某某將本應上繳公司的貨款2599489.84元挪作個人使用,用于償還自身貸款、購買彩票等。
被告人吳某某經辦的對公業務中,業務客戶科電公司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先后支付了6854029.05元貨款至鑫鴻公司賬戶,吳某某指使公司業務員金某和劉某先后將科電公司回款中的2030000.55元,認領為吳某某掛靠在金某和劉成崗名下經辦個人業務的回籠款。為掩蓋其挪用公司資金的事實,吳某某委托科電公司總經理徐某幫忙通過科電公司對公賬戶多轉貨款至鑫鴻公司賬戶走賬,以沖抵其挪用公司的貨款。
截至案發,被告人吳某某尚未歸還挪用的鑫鴻公司貨款共計3729490.39元。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吳某某經辦案機關電話通知到案接受調查。
安徽省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利用擔任鑫鴻公司經營管理副科長的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3729490.39元用于個人使用,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挪用資金罪。被告人吳某某經辦案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亦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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