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安慶太湖縣人民醫院辦公室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37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和個人使用。4月15日,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安慶市太湖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勇俊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文書顯示,被告人劉勇俊,男,1970年出生,漢族,安徽省太湖縣人,中專文化,太湖縣人民醫院辦公室工作人員。
經審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劉勇俊在擔任縣醫院出納員期間,利用經手、管理醫療收入、保管單位印章印鑒及支票等職務便利,通過在空白轉賬支票上偷蓋印鑒、篡改一般繳款書回單及銀行印戳日期等方式,挪用公款37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和個人使用。具體事實如下:
一、挪用縣醫院工行基建賬戶200萬元
2011年1月,太湖縣一職業技術學校(以下簡稱“職?!保┒麻L周某向劉勇俊借款用于學校周轉,劉勇俊借使用財務科長印鑒辦理縣醫院日常業務之機,在其保管的空白轉賬支票上偷蓋財務科長印鑒,再加蓋其個人保管的法人印鑒、出納印鑒及財務專用章。2011年1月24日,劉勇俊利用該空白支票從工行基建賬戶轉出50萬元到該職校職工李某工行賬戶。2011年2月18日該職校返還借款50萬元,同日劉勇俊以質保金的名義將該50萬元存入工行基建賬戶。此后劉勇俊見動用工行基建賬戶的資金操作簡單且未被發現,遂產生動用此賬戶資金用于其個人購買理財產品、炒期貨等想法。2011年7月6日至2013年10月18日,劉勇俊使用上述方法,利用偷蓋印鑒的空白轉賬支票從工行基建賬戶轉出8筆共330萬元,歸個人使用和進行營利活動,期間劉勇俊還款130萬元。截至2013年10月18日,尚有縣醫院單位資金200萬元被其存放于個人工行賬戶。
為掩蓋挪用工行基建賬戶200萬元的事實,2014年8月26日至2019年1月10日,劉勇俊將收取的醫療收入存入工行基建賬戶彌補缺口,后再從工行基建賬戶轉出到單位財政非稅賬戶,以達到短期平賬目的。因從工行基建賬戶轉入其個人賬戶200萬元的行為一直未被發現,2019年1月10日后,劉勇俊便未再挪用醫療收入彌補工行基建賬戶缺口。2020年3月,縣醫院財務查賬發現工行基建賬戶余額與明細賬余額差額200萬元后即啟動財務內審。內審期間劉勇俊于3月27日、31日分別向縣醫院財務退還100萬元,共計200萬元。
二、挪用縣醫院應繳財政非稅收入170萬元
根據縣醫院門診、收費制度規定,出納員對當日收取醫療收入應當日繳存單位財政非稅賬戶,并將一般繳款書回單及時傳遞給會計記賬。2014年8月26日,劉勇俊第一次動用醫療收入彌補工行基建賬戶缺口后,致使醫療收入無法日清月結。為制造日清月結的假象,劉勇俊利用財務票據傳遞不及時、無人監督、會計記賬滯后等制度漏洞,先用收取的醫療收入補繳用于彌補工行基建賬戶缺口的醫療收入,再將一般繳款書回單日期及銀行印戳日期篡改為應交單位財政非稅賬戶的對應日期交會計記賬。
2014年8月28日至2019年6月17日,劉勇俊先后170次篡改一般繳款書回單、銀行印戳日期,挪后款補前款。至2019年6月17日,劉勇俊挪用醫療收入現金170萬元。
2019年6月10日,太湖縣財政局下發《關于啟用全省統一公共平臺暨非稅收入征管新系統的通知》,明確實現非稅收入電子化繳庫全覆蓋。劉勇俊預感其通過篡改一般繳款書回單日期挪后款補前款的方式行不通,為達到隱瞞其挪用公款目的,私自填寫四張一般繳款書,虛構上繳單位財政非稅賬戶170萬元,并在一般繳款書回單加蓋其變造的中國銀行太湖支行印戳,交會計記賬,將挪后款補前款形成的170萬元虧空平賬。2020年3月,縣醫院財務查賬發現工行基建賬戶余額與明細賬余額差額200萬元后即啟動財務內審。內審期間,劉勇俊向縣醫院財務退還170萬元。
劉勇俊實施上述行為期間,在對賬日賬目未平的情況下,以各種理由搪塞,拒絕提供工行基建賬戶及財政非稅賬戶對賬單,僅與會計核對其出納銀行存款賬,順利通過與會計之間財務對賬。劉勇俊將挪用的370萬元用于在網上炒貴金屬、原油等期貨進行營利活動以及個人消費。2020年10月16日經安慶譽誠會計師事務所鑒定,劉勇俊挪用縣醫院工行基建賬戶資金和非稅專戶資金370萬元,造成縣醫院利息損失為5.6萬余元。截至2020年11月19日,劉勇俊已向縣醫院退還挪用公款本金370萬元及利息損失。
另查明:2020年3月23日,縣醫院開通單位工行賬戶網銀,當天查閱銀行存款明細賬,發現工行賬戶存款余額比單位賬面數少200萬元后,劉勇俊主動向縣醫院財務科科長曹某承認錯誤,并交代另挪用170萬元醫療收入的事實。2020年4月9日上午,縣醫院向太湖縣監察委員會書面報告劉勇俊挪用縣醫院資金情況,同日下午,劉勇俊主動到太湖縣監察委員會投案,如實交代了其挪用公款的全部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勇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太湖縣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劉勇俊的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勇俊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退繳了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勇俊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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