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月2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份刑事裁定書,原蕪湖市公路局聘用人員周純利用影響力受賄,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60000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10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70000元。原審被告人周純不服,提出上訴。經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作出終審裁定,宣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周純系蕪湖市公路局聘用駕駛員,先后伙同王澤兵、張勇等人(均另案處理)采用幫助超限超載貨車逃避路警執法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周純通過人際關系、請吃、賄賂等非法手段拉攏腐蝕公路、交警等少數治超執法人員,形成密切關系,從執法人員處獲取治超上路執法時間、地點等具體信息,提供給有“需求”的超限超載車主、駕駛員,幫助其逃避查處,如果被查處,則幫助降低處罰或不處罰;周純按照每車每月500-1000元不等的標準收取所謂“信息費”。為使向其交費的車輛有辨識度,周純將交費車輛組成車隊,不同時期發放印有“鑫榮公司”、“1”、“P”等字樣的標識牌,便于相關執法人員選擇性執法。周純等人逐步在G329和G205等治超執法區域內形成一定“影響力”,被查處或尚未被查處的超載超限車主、駕駛員為降低被查處的幾率或避免受罰,通過部分執法人員或交費車主、駕駛員介紹,主動向周純等人繳納相關“信息費”。經司法會計審核,2012年以來被告人周純非法收取上述相關費用達315.69萬元以上。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周純通過向在G329治超站從事查超工作的何劍波(已判決)行賄27.4萬元,從何劍波處獲取治超出警信息,幫助其“車隊”逃避處罰。被告人周純每年春節、端午節、中秋節,一般通過何劍波打點參與治超的有關人員,標準為每節每人500元,其中給何劍波個人的過節費每年約2000元,共計1.2萬元。被告人周純以每年約1.8萬元標準送給何劍波錢款,共計10.8萬元。2015年起,被告人周純向何劍波承諾,每介紹一臺車加入其“車隊”,給何劍波好處費350元。何劍波介紹的貨車平均每月約10臺,所支付費用每年約38500元(年計費11個月),累計達15.4萬元。2018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周純為讓其“車隊”不被G205治超站查處或從輕處罰等有關事項,按照每月5000元的標準(春節所在月份2000元)給蕪湖交警支隊弋江一中隊原中隊長梁松、輔警付文艷(均另案處理)好處費;以結婚隨禮和“慰問費”為由單獨給付文艷2000元,一年三節給梁松購物卡8000元,另給付梁松、付文艷2500元。前述數額累計達8.15萬元。
被告人周純利用其與少數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便利條件,通過少數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車主、駕駛員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車主、駕駛員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告人周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構成行賄罪。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周純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60000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10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70000元。
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周純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的事實由經一審庭審質證的證人證言、書證、電子數據、審核報告、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以及庭審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綜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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